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8 动态浏览次数:14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综治原则,以防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为目标,明确各级、各岗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依法履行对校内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校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中心负责人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中心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检查、监督物业中心工作落实情况,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物业中心应开展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制定日常检查记录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保卫部,保卫部应协助物业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如能当场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若无法当场整改的,应当立即报告,将问题以纸质形式上报学校,由维保单位拟定方案,呈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待问题处理完成后由安全保卫部和物业中心联合验收、归档形成纸质台账保存;

(五)物业中心应定期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发现缺失、损坏应及时以纸质形式上报学校安全保卫部,制定解决方案及完工时间,并督促维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整改,整改完工后由安全保卫部和物业中心联合审核验收,确保维修完毕可正常使用,归档形成纸质台账保存;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确保畅通;

(七)安全保卫部指导物业中心组织管理志愿义务消防队的定期培训和演练;

(八)安全保卫部指导物业中心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制定、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协助学校二级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院(部),各部(处、室、中心、馆)及物业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部部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核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校内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安全保卫部牵头,督促指导物业中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督促指导物业中心定期对志愿义务消防队等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中心是校内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教育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立防火安全员;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进行维护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改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需上报安全保卫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八)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物业中心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学生宿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快递驿站、通信等单位;

(三)地下车库、高层建筑;

(四)图书馆、电竞室、档案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网络中心机房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部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各部门单位需依法报教育局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群体性活动,应当向安全保卫部提交申请,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物业中心每季度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各部门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安全保卫部和物业中心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如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二级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存放、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一)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物品安放之间的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学校对使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物业中心、安全保卫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校内禁止出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禁止违规使用或存放热得快、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热锅、电热壶、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熨斗、电热毯等电加热类器具;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使用明火及存放煤气灶具、煤油炉、酒精炉等用具;禁止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教室、计算机机房、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或存放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物业中心和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值班及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物业中心应配备两名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物业中心主管领导批准,由其它轮值人员替班方可离开;

(三)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高度的责任心,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四)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得吸烟、喝酒、会客、吃东西、看书报,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保持室内卫生,监控设备外观无灰尘为合格;

(六)监控中心的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报部门主管,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七)每班当值人员需填写控制设备的运行记录,出现警报信号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保人员协助处理,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如过程中发现误报的,应填写其时间、地点、误报原因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记录材料及设施、设备档案资料;

(八)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授权的施工管理单位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出租房屋,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由施工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总值班室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各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部门单位应对消防档案安排专人保管、备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保卫部对物业中心日常的消防巡查、维护设施、设备等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物业中心未按标准履行义务,安全保卫部可进行提醒,若第三次未按标准履行义务的,安全保卫部出示书面通知,若拒不整改或造成损失及事故的,由物业中心承担责任,同时安全保卫部有权向上级提出解聘申请。

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应配合物业中心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分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物业中心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物业中心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网络中心机房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七)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如无法当场处置,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八)学生宿舍应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和违规存放、使用的电器等物品,予以纠正和收缴、并登记上报;

(九)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物业中心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整改情况: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门窗上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关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对安全保卫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安全保卫部报告,由安全保卫部通知物业中心人员现场核实情况,记录时间、地点、隐患内容,维保单位拟定维修方案及完成时限,呈学校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维保单位按照方案进行维修整改,完毕后由物业中心和安全保卫部联合验收,归档形成纸质台账保存,确保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火灾隐患如尚未消除,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于涉及校园周边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一)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学校安全保卫部每半年联合物业中心对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2.各入驻学校的单位对员工要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新上岗员工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二)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在校内宣传栏上张贴关于消防安全知识的公告及海报;

7.本校的重点工种职工,如电焊、电工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三)学校将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由安全保卫部牵头,联合物业中心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对进入实验实训室、机房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4.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双人值班。

第六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按规定招标消防设施维保,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定期维护。

(一)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物业中心进行监管,招标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协助物业中心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招标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应负责设施、设备、器材的维修;

(二)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由专职消控人员负责,物业中心负责日常巡逻检查校内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上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协助物业中心核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情况,上报学校,由维保单位拟定维修方案,审核通过后进行维修;

(三)消控室内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完好;

(四)物业中心应对本学校范围内的室内、外消防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自动报警装置、疏散标志、消防警示牌等应划分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管理,建立消防器材台账档案;

(五)消防器材除在扑灭火灾等紧急情况使用外,严禁挪作他用;

(六)消防器材要设置在稳固明显、便于取用、防止潮湿、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方。物业中心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清点、擦拭、维护、保养,以保证器材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七)校内应当保障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八)物业中心要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做好登记,责任到人。若因管理不善而发现丢失、损坏或者因没有及时维护报修等原因造成消防设施锈蚀损坏等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影响灭火时,将追究物业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九)物业中心每月对火灾探测、消防泵房设备、机械防排烟设备、室内、外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设备、防火卷帘、自动灭火设备抽检不少于总数的1/10,每月抽检的设施设备不得重复,确保1年内将所有消防设施设备检测1遍。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四十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发生时各部门单位、二级学院报告上级,第一时间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物业中心立即调度安保及微型消防站人员前往现场确认,确认现场为虚假警时,应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同时解除警报;若现场确认为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同时将情况上报学校,由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阻止火势蔓延,待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全力配合消防员进行灭火,根据应急处置机制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安全保卫部应当给予业务指导。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为加强健全学校志愿义务消防队伍,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志愿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管理;

(二)物业中心应定期对志愿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志愿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领导小组或安全保卫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安全保卫部要根据人员的变动情况,随时对志愿义务消防队员进行调整、补充;

(四)志愿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防火、灭火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以及初起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五)志愿义务消防队员,要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发现火灾及时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现场人员、抢救物资、维护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当消防救援机关到达现场时,要报告火场准确情况,配合消防队灭火。

第九章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四十四条 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物业中心每月定期召集电工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二)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三)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五)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六)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物业中心应及时以纸质形式上报学校,应该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发现的隐患问题。

(八)每半年应找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名上报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校内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火灾事故,受到消防救援机关或学校处罚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批准。


附件1:微型消防站火灾事故处理程序流程图



附件2: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流程图






附件3: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图


附件4:火灾隐患整改流程图


报警电话:

0591-83843281